规章制度|关于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的暂行办法
2020-11-07 10:43 来源: 洛龙区纪委监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体现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工作”,是指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共同对已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处于处分影响期内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监督预防、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三条  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工作坚持依纪依法、保障权利、分级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着力通过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实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综合效果。

第四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除按要求开展以案促改外,还应主动承担起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主管领导优先、便于工作开展的原则,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等形式科学确定具体责任人,“一对一”负责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二)严格落实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

(三)建立受处分人员日常谈心谈话机制,原则上自处分之日起责任人每3个月要与受处分人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必要时可适当增加谈心谈话频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其中《谈心谈话台账表》每人一份,每次谈心谈话均要认真填写;

(四)妥善解决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

(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跟踪回访工作;

(六)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按程序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七)处分影响期满后,就受处分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评价,填写《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登记表》,反馈给负责监督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的纪检监察机关;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相应的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跟踪回访责任,其中区纪委监委机关负总责,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负责授权监督单位受处分人员的相关工作,镇(办事处)纪(工)委负责本辖区受处分人员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负责范围内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总台账,掌握总体情况并定期汇总分析;

(二)指导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落实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以及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情况;

(四)监督处置侵害受处分人员正当权益的问题;

(五)按要求开展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工作;

(六)处分影响期满后,结合跟踪回访情况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的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受处分人员的任用参考建议;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  对受处分人员的跟踪回访次数应当根据处分影响期长短和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状况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次。首次跟踪回访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月内进行,处分期满前1个月内要再次进行跟踪回访。

第七条  对受处分人员的跟踪回访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人员。回访人员至少由2名纪检监察干部组成。回访前应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特别是处分所依据的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回访方案。回访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与受处分人员进行同志式、平等式谈心交流。

(二)查阅资料。查阅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开展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的相关资料。

(三)当面谈话。与受处分人员面对面谈心谈话,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认识、工作开展、错误改正等情况,听取诉求并对其开展法纪教育,进行思想疏导。

(四)听取评价。听取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的评价,也可对受处分期间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测评。

(五)反馈情况。整理受处分人员回访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反馈。

第八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将相关工作情况填入《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登记表》,并在处分影响期满后15日内送达负责监督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的纪检监察机关,由其连同《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在处分影响期满后1个月内一并送达作出相应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作出相应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登记表》建档保存,应及时把科级干部的表格复印件移交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应定期将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情况通报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者,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任用政策予以恰当安排和使用。

第十条  对于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按有关规定恢复党员权利或自动解除处分;对在受处分期内发现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应把该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行动,对不按要求对受处分人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的党组织(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事项,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洛龙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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